2025年6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全日空控股株式会社收购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股权案。这一决定维护了中日航空货运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保障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情况如下:案件申报与审查过程:2023年8月30日,该案以非简易程序申报。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并予以受理,开始初步审查。11月6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2024年1月4日,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2025年6月19日恢复计算。审查结论: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日本、日本—中国航线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交易将使集中后实体掌握东京成田国际机场更充足的航权和航班时刻资源,且相关市场进入困难,存在实质性障碍。附加限制性条件: - 继续履行与其他航空公司签订的中国—日本以及日本—中国定期航班在东京成田国际机场和大阪关西国际机场货物地面服务现有协议。 -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他航空公司提出的基于其要求续签时现行的市场条款和条件,续签中国—日本以及日本—中国定期航班在东京成田国际机场和大阪关西国际机场货物地面服务现有协议的要求。 - 应新进入者的请求,在东京成田国际机场和大阪关西国际机场为其中国—日本以及日本—中国定期航班以与现行协议一致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货物地面服务。 -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向首个新进入者转让全日空持有的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与东京成田国际机场间城市对航线不超过每周7对全货机航班时刻。全日空应在六个月内找到新进入者并向其转让航班时刻,若未完成,应在三个月内将航班时刻转让至监督受托人指定的新进入者。监督执行:上述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每年需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承诺方案的履行情况,直至各项限制性条件终止。第一项至第三项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起至2035年3月24日内有效,第四项限制性条件至航班时刻转让完成后终止。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若申报方未履行,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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